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中文简称为:山东省青企协;英文译名为:Shandong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YEA。
第二条 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性的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山东省青年联合会、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山东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原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履行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引导青年企业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山东省委。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提高青年企业家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二)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三)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友好交流;
(四)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助;
(五)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各种青年职业技能大赛,推进会员企业科技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七)指导和帮助各地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年龄45周岁(含)以下,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才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为所在企业和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均可申请入会,作为个人会员;
(四)所属企业必须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企业规模和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力;
(五)积极参与共青团和青企协组织开展的活动,重视、支持企业团组织的工作,企业团组织健全,活动规范;
(六)各市或行业青年企业家协会,均可申请入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入会申请表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
(二)推荐。各市团委和青企协,各大企业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国资委团委,省青企协秘书处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三)考核。各市团委和青企协,各大企业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国资委团委,省青企协秘书处及申请人所在企业须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审批。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入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本章程所规定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市或行业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参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团体、个人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议确认,退会后的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山东省委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高;
(二)遵守本会章程,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山东省委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山东省委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研究、讨论、部署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四)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吸收团体会员;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决定对违纪会员及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及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实行席位制,原则上由共青团山东省委分管城市青年工作部的副书记兼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本会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实施工作计划;
(三)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四)依照本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席位制,原则上由共青团山东省委城市青年工作部负责同志兼任。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产业委员会八个,分别是:农林牧渔产业委员会、制造业产业委员会、能源化工产业委员会、建筑房地产产业委员会、信息科技产业委员会、金融社会服务产业委员会、教体文卫产业委员会、交通商贸旅游产业委员会。设立6个合作委员会,分别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合作委员会、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合作委员会、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合作委员会、西部经济隆起带合作委员会、省直及社会组织合作委员会、中央驻鲁企业合作委员会。设立北京分会、上海分会。各委员会、分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策划组织相关活动(增加)。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级差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副会长事先未经会长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劝其辞去副会长职务。上述事项的处理,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处理结果由本会秘书处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时向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报告。
第五章 会 徽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徽由“青企协”三字的拼音声母组成。右下方的山型图案与会徽的轮廓,组成“青企”二字的声母Q,“协”字的声母X变形为飞翔的鸟型图案。会徽象征着山东青年企业家的鸿鹄之志和腾飞之魄。
第三十一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本会开会会场、重要活动、办公地点等地悬挂。会员证、会员名片及本会宣传物品可以加印。本会网站和网页可以使用。会徽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本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三十四条 换届时,连任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须按照规定缴纳本届期相应会费(去掉会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各地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可以在本章程的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协会章程。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